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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1 浏览次数:1662 作者:管理员 来源: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软科学研究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提供支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明确、公开透明、注重时效、突出绩效的原则,力戒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研究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项目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评价,实行回避制和保密制。

  第四条 项目管理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项目申报、任务书签订和申请验收环节,由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订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并承担相应失信责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合同签订、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组织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坚持直接申报为主原则。除县市区属单位由所在地科技局推荐申报外,其他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软科学研究能力的行政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项目申请人及其研究团队应具有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应明确项目负责人。

  已承担有市级及以上软科学研究课题到期没有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编制项目指南,下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报送《宜昌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与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当提交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作协议。

  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全市重大紧迫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原则上从科技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选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研究目标的科学性、研究内容的完整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创新性,以及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能力、项目团队的整体实力、工作基础及前期准备情况、预期成果及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优先支持以问题为导向、基于一线实地调研、数据收集分析、案例分析等为基础的调研类、实证研究类项目;

  (二)优先支持有明确数据来源、研究样本、调研对象,且承担过政府重大调研任务的团队开展软科学研究;

  (三)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情况提出项目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后,对拟立项目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立项和资金分配文件。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依据项目申报书,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明确双方责任和相关事项,作为审计检查、结题验收等项目过程管理中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约定,督促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监督审核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研究安排和调整方案均为项目验收(结题)、检查和审计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研究内容等约定内容发生变化,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变更。

  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的原则。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相关调剂手续;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绩效支出比例一般不超过财政拨款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经费支出调整方案,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并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后,应当在任务书约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按期完成或者继续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或终止,不记入信用记录。项目实施期内,可申请延期一次。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当提交、宜昌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所获成果及有关证书的复印件、项目经费支出结算报告、经费决算表、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结题的项目按年度采用集中结题方式组织验收,并同时组织项目资金绩效评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涉密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