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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标准

发布时间:2018-01-03 浏览次数:1342 作者: 来源:宜昌市科技局

  市科技合作奖评审标准(个人奖)

  (一)基本条件:

  近3年内与本市科技人员或者组织开展科技合作,取得下列成效之一:

  1、取得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

  2、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

  3、开发不少于1项技术项目,并成功投入实际应用。

  4、促成不少于1项科技成果在宜转化,并取得良好效果。

  5、促成本市与其它地区或者组织开展不少于1项实质性的科技项目合作。

  (二)评价指标及分值

  1、科技研发:受托承担并完成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研发项目(课题),取得显著成效30分/项,较好成效20分/项,一定成效10分/项。

  2、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向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转让)技术成果经实施,取得显著成效30分/项,较好成效20分/项,一定成效10分/项。

  3、平台建设:指导(参与)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获批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30分/个,省级研发平台20分/个。

  4、成果奖励:与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合作取得授权国际专利或中国发明专利20分/件。制订国家标准20分/项,省地方标准10分/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30分/项,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0分/项,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项。

  5、技术推广:自主研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在本市相关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引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30分,在本市行业较大范围推广应用(引用)并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20分,已在本市行业应用(引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10分。

  6、中介服务:引荐、促成他人重大科技成果在宜昌落地转化30分/项,促成校(院)地合作20分/项,促成技术转移10分/项。

  基准分:80分

市科技合作奖评审标准(单位奖)

  (一)基本条件:

  近3年内与本市科技人员或者组织开展科技合作,取得下列成效之一:

  1、取得不少于1件授权发明专利。

  2、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

  3、开发不少于1项技术项目,并成功投入实际应用。

  4、促成不少于1项科技成果在宜转化,并取得良好效果。

  5、促成本市与其它地区或者组织开展不少于1项实质性的科技项目合作。

  (二)评价指标及分值

  1、项目争取:与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联合争取国家级科技项目30分/项,省级科技项目20分/项。

  2、平台建设:与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合作获批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30分/个,省级研发平台20分/个。

  3、试点示范建设:与政府或部门合作,获批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30分/项,获批省级试点示范项目20分/项。

  4、研发合作:与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签订20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30分/份,100万元-200万元20分/份,50-100万元10分/份。

  5、争取奖励:与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合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30分/项,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0分/项,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0分/项。

  6、技术推广:自有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在本市相关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引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30分,在本市行业较大范围推广应用(引用)并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20分,已在本市行业应用(引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10分。

  7、战略合作:与市政府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20分,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10分。

  基准分:80分